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和工业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卖力,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配合卖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督治理的部分(以下统称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效劳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建立、健全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责任制,其主要卖力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全面卖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效劳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爆发的生产宁静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爆发的生产宁静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宣布。
第六条 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应当切合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标准的划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划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抢救援程序和步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实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执法、规则、规章、标准爆发重大变革;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爆发调解;
(三)宁静生产面临的危害爆发重大变革;
(四)重要应急资源爆发重大变革;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抢救援中发明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合、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效劳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合、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合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划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明演练不切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步队建设的统一计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凭据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配合建立应抢救援步队。
国家勉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抢救援效劳的应抢救援步队。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合、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抢救援步队;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抢救援步队,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抢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抢救援步队签订应抢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抢救援步队。
第十一条 应抢救援步队的应抢救援人员应当具备须要的专业知识、技术、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抢救援步队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抢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应抢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抢救援人员经培训及格后,方可加入应抢救援事情。
应抢救援步队应当配备须要的应抢救援装备和物资,并按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时将本单位应抢救援步队建立情况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按期将本行业、本事域的应抢救援步队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爆发的生产宁静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须要的应抢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实时更新和增补。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合、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合经营单位,应当凭据本单位可能爆发的生产宁静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须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包管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抢救援步队。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包管从业人员具备须要的应急知识,掌握危害防备技术和事故应急步伐。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立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信息系统,并接纳有效步伐,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信息系统治理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抢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抢救援步队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抢救援
第十七条 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抢救援步伐,并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凭据事故危害水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接纳可能的应急步伐后撤离;
(三)实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接纳须要步伐,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爆发;
(五)凭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抢救援步队加入救援,并向加入救援的应抢救援步队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理要领;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掩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应抢救援步伐。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接到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后,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凭据应抢救援预案的划定接纳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抢救援步伐: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生长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接纳须要步伐,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爆发,制止或者减少事故对情况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宣布挪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抢救援步队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慰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宣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抢救援事情的信息;
(八)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应抢救援步伐。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可有效控制生产宁静事故的,应当实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时接纳步伐,统一指挥应抢救援。
第十九条 应抢救援步队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抢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加入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
应抢救援步队凭据救援命令加入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所耗用度,由事故责任单位担负;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担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须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卖力人、应抢救援专家、应抢救援步队卖力人、事故爆发单位卖力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抢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卖力制,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宁静事故现场应抢救援计划,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现场应抢救援。
加入生产宁静事故现场应抢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历程中,发明可能直接危及应抢救援人员生命宁静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抢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纳相应步伐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危害,须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抢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宁静事故爆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抢救援人员提供必须的后勤包管,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抢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完整、准确地纪录应抢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生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宁静事故的威胁和危害获得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执法、规则接纳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抢救援步伐。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凭据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需要依法挪用和征用的工业,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抢救援结束后,应当实时送还。工业被挪用、征用或者挪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立的生产宁静事故视察组应当对应抢救援事情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视察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在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实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切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效劳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违反本条例划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未按期组织应抢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卖力人在本单位爆发生产宁静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爆发严重生产宁静事故或者生产宁静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未立即接纳相应的应抢救援步伐,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参照本条例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